发布者:蒋鑫|时间:2015年11月05日|219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2009年12月25日某某县茂先生驾驶摩托车与距离乡村公路边90厘米的拌合站的不锈钢门相擦以致去世。茂先生家属等人将拌合站的所有者、公路的管理部门、土地的管理部门等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369431元。那么谁为茂先生的死负责呢!
案情:2009年12月25日18时50分,某某县茂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距离乡村公路边90厘米的拌合站的不锈钢门相擦以致去世;警方认定茂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茂先生家属认为拌合站的所有者对茂先生的死应承担部分责任而索赔,拌合站的所有人认为该交通事故是茂先生自己造成,警方也定性茂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茂先生家属索赔没有依据。茂先生家属在县城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看着茂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摇摇头表示无能为力。
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无巧不成书,2010年7月的一天茂先生妻子的表哥与笔者一起在朋友处做客说起这件事。笔者获知事情经过,认为法律规定在乡村公路5米内不能建任何建筑物,修建建筑物应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拌合站的所有者某集团公司修建时没有经过审批就在乡村公路范围内,是非法建筑。某某镇政府、某某县建设规划局、某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某某县公路管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该非法建筑没有进行依法处置。由于他们的过错以致存在安全隐患,对社会不特定人构成威胁,故对茂先生的死亡应负有一定责任,五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
茂先生家属认为笔者的分析有理有据,9月18日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拌合站的所有者、某某县建设规划局、某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某某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30多万元。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笔者的观点,(2010)阳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茂先生亲人的诉讼请求。茂先生亲人认为笔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依法上诉。(2011)桂市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0)阳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拌合站的所有者某集团公司赔偿110829.3元、某某镇政府赔偿36943.1元。
领取判决书不久,某集团公司、某某镇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笔者在当地也获得了好评!
【蒋律师评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而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某集团公司在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公路用地违法修建建筑物,即未设立警示标志将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有过错且与茂先生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某某镇政府是该乡村道路的管理者,对某集团公司在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公路用地违法修建建筑物长时间既不制止,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更没有依法查处,其行为与茂先生所受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茂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某集团公司、某某镇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09年12月25日某某县茂先生驾驶摩托车与距离乡村公路边90厘米的拌合站的不锈钢门相擦以致去世。茂先生家属等人将拌合站的所有者、公路的管理部门、土地的管理部门等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369431元。那么谁为茂先生的死负责呢!
案情:2009年12月25日18时50分,某某县茂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与距离乡村公路边90厘米的拌合站的不锈钢门相擦以致去世;警方认定茂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茂先生家属认为拌合站的所有者对茂先生的死应承担部分责任而索赔,拌合站的所有人认为该交通事故是茂先生自己造成,警方也定性茂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茂先生家属索赔没有依据。茂先生家属在县城咨询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看着茂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书摇摇头表示无能为力。
一审败诉二审胜诉
无巧不成书,2010年7月的一天茂先生妻子的表哥与笔者一起在朋友处做客说起这件事。笔者获知事情经过,认为法律规定在乡村公路5米内不能建任何建筑物,修建建筑物应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拌合站的所有者某集团公司修建时没有经过审批就在乡村公路范围内,是非法建筑。某某镇政府、某某县建设规划局、某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某某县公路管理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该非法建筑没有进行依法处置。由于他们的过错以致存在安全隐患,对社会不特定人构成威胁,故对茂先生的死亡应负有一定责任,五部门应承担民事责任。
茂先生家属认为笔者的分析有理有据,9月18日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拌合站的所有者、某某县建设规划局、某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某某县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30多万元。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笔者的观点,(2010)阳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茂先生亲人的诉讼请求。茂先生亲人认为笔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依法上诉。(2011)桂市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2010)阳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拌合站的所有者某集团公司赔偿110829.3元、某某镇政府赔偿36943.1元。
领取判决书不久,某集团公司、某某镇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笔者在当地也获得了好评!
【蒋律师评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而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某集团公司在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公路用地违法修建建筑物,即未设立警示标志将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采取放任态度,其行为有过错且与茂先生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某某镇政府是该乡村道路的管理者,对某集团公司在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公路用地违法修建建筑物长时间既不制止,也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更没有依法查处,其行为与茂先生所受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茂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某集团公司、某某镇政府承担民事责任于法有据。